来源:人民日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三部门日前印发通知,规范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自8月1日起,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须严格按规定交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相关票据凭证。 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通知明确,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中央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记者 曲哲涵 |